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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瑕疵履行的救济

时间:2012-03-17 17:40来源:水自青原 作者:冉冉 点击:
笔者赞同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予以判决补救成本,但在补救成本过分超过非违约方可能的期待利益的情况下应有例外,因为在任意情形下一律判决补救成本可能更不符合合同双方的期望利益。在甲公司起诉乙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看看 注册资金 。 购房须
笔者赞同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予以判决补救成本,但在补救成本过分超过非违约方可能的期待利益的情况下应有例外,因为在任意情形下一律判决补救成本可能更不符合合同双方的期望利益。在甲公司起诉乙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看看注册资金购房须知。甲公司将一厂房(共5个车间)交由乙公司施工,工程款共计230万元;竣工后甲公司发现该厂房屋面、外墙渗水,要求乙公司修复;乙公司进行多次修复,但甲公司认为未能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其3、4、5号车间屋面及外墙修复费用人民币75万元,并赔偿该三车间的租金损失60万元,两项合计135万元。经甲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某房屋安全鉴定所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以及对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创业资金。鉴定漏水原因为屋面设计与原设计不符,修复费用为53万元。鉴定和评估共产生费用元。发生漏水的3、4、5号厂房中4、5号已经由甲公司租给了丙电子公司使用。在审理中,乙公司认为其工程已经验收,房屋的质量问题属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并同意修复,但认为即使屋面重做也不可能超过10万元,鉴定意见给出的非为修复方案而为加固方案。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修复费用人民币53万元、租金损失人民币29万元,合计人民币82万元。本案中,法院对履行瑕疵的违约责任适用了补救成本的计算标准,其认为需要多少钱用于所谓“替代履行”是足够的,而这从根本上涉及到价值损失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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