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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政办发〔2012〕3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市区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店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造型、充气装置、彩旗、条幅、绘画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升空器具)外部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绘制的广告。 第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相比看购房须知。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利用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大型户外广告(单幅版面≥30㎡)须经过规划确定建设点位,小型户外广告(单幅版面<30㎡)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设置导则,结合交通、市容等因素确定; (二)内容真实、合法、健康,书写规范准确; (三)符合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应规划设置有足够的公益广告宣传阵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欠款纠纷诉状。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使用; (二)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三)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利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设置车身广告的,须符合公安、交通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各类招贴广告须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随意张贴、涂写、散发各类广告。 第十一条 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和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需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等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设置经营权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特许经营,其收益全额上缴财政,优先用于公益广告牌、公共广告栏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但属于利用政府融资平台建设的道路或其他公共设施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在道路或公共设施移交政府前,收益可暂由相关融资平台所有。 第十三条 大型公益户外广告的建设,应采取政府投资的方式,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设、维护,各机关单位需发布公益广告的,统一到宣传部门申请使用。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拍卖,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规划,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拍卖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筑物、设施的名称和具体位置;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 (三)户外广告的规格、形式、材料、艺术效果、照明设施等设计要求; (四)拍卖底价; (五)委托的拍卖机构; (六)竞买人应当提供的资料。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