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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当年评审委员会成员。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五章 授 奖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元,购房须知。二等奖5000元。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看着劳动法辞退员工。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且在五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一次性付款购房须知。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9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周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