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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2-04-21 05:41来源:冰清艳雪 作者:眠云客 点击: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中府〔2008〕10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标题修改为《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一次性付款 。 二、将原文件中的经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中府〔2008〕10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标题修改为《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奖励优惠暂行办法》。一次性付款

  二、将原文件中的“经贸局”修改为“经济和信息化局”,“人事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将原第四条修改为“市政府成立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审组(下称‘评审组’),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组成。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四、将原第八条修改为“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每年评定一次,评审工作由评审组具体组织实施。评审组负责收集上年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

  五、将原第十条“……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在每年3?28招商经贸洽谈会上进行通报表彰……”修改为“……颁发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并进行通报表彰……”。

  六、将原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在技术研发、引进先进设备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七、在原第九条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如下:“公示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候选名单提出异议的,由评审组办公室进行核查,经查企业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评审组取消其评选资格或调整其评定等次”。

  八、将原第五条“……企业法人代表当年无涉及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修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年无涉及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将原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现将《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奖励优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与综合实力的工业大企业大集团,打造我市优势企业群体,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按预算拨付专项经费奖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审组(下称“评审组”),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组成。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应具备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无环保违规等行为,有良好社会形象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等基本条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年无涉及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的认定,按企业主要经济运行指标情况,设金奖、银奖和铜奖三个等级。

  (一)铜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3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1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二)银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5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1.5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三)金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10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3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第七条 企业获评为其中一等级的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今后不再参加同一等级或次等级的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选活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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