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报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节 换证考评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三)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应在原证书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合肥购房须知。 第三十条 主管机关向企业、考评机构、考评人员发放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节 附加考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应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机关认为确实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第三十二条 附加考评应针对引发附加考评的原因进行。在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三条 通过附加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核合格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接受考评过程中,企业应: (一)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十六条 考评员应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所接触的有关文件、特许的信息资料等。 企业可以向主管机关或考评机构举报、投诉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主管机关应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考评机构或考评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主管机关相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包括直接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港口经营企业)、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机动车维修等的企业。 第四十条 对外国驻华交通运输企业的考评发证,由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证书式样和表格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