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夜景,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规划范围内夜景亮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夜景亮化设施是指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绿地、车站、河岸、水面、名胜古迹、户外广告及其它设施上的灯光亮化设施及附属设备。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夜景亮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拟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夜景亮化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施工检查、竣工验收;对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
市财政、规划、住建、电业、房地产等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夜景亮化工作。
第二章 夜景亮化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城市夜景亮化遵循统一规划、全面覆盖、业主承担、凸现特点、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专项规划。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的下列位置应当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及附属设备:对比一下高尔夫赛事合作协议。
(一)城市道路、桥梁、港口、车站、码头、广场、公园、街心公园和其它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次干道两旁和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及标志性临街建(构)筑物。
(三)12层以上的建(构)筑物。
(四)城区内的山、水等重要景观地带。
(五)大型户外广告、招牌。
(六)其他按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市政府要求需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部位。
第七条 夜景亮化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合法、健康;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二)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应讲究艺术性,体现先进性(即环保、节能、高效)和前瞻性,突出沿江开放城市和旅游城市特色。
(三)不同区域和地段的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应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四)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部适当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设置。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夜景亮化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符合绿色照明技术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光源、新设备和远程监控技术,提高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科技含量。
第九条 夜景亮化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不得使用高能耗、假冒、伪劣的产品,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条 设置夜景亮化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三)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四)设置结构要科学、合理,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
(五)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六)严格控制夜景照明的亮度和密度,不得使用低效照明产品。
(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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