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09-07-20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府〔2009〕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9年7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事实上婚育证明怎么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工作。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查把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梳理分类并制定具体处罚标准,作为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向社会发布后30日内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还应根据行政处罚依据的变化或执法客观条件的变化,事实上财产保全申请书。定期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进行调整,并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原则上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60日内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第九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适用范围、裁决幅度、事实要件相同或相近的,应当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 第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违法行为设定多个行政处罚标准的,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二)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列明情况,对何种违法行为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作出相对应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标准幅度较大的,可以根据情节规定一个处罚数额、比例或倍数; (五)违法行为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 第十一条 制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标准时,应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