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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

时间:2011-11-28 15:19来源:秋天的童话 作者:沅数 点击: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令2010年第230号 【颁布时间】 2010-08-29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海南省政府令第23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令2010年第230号

【颁布时间】 2010-08-29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海南省政府令第23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23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 罗保铭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38件规章:

  一、《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予以批评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检疫机构审批擅自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

  “(二)私自调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植物、植物产品;

  “(三)伪造、涂改、骗取植物检疫证书的;

  “(四)检疫人员或者办理托运、邮寄人员不坚持原则,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的;

  “(五)无理干涉或者妨碍检疫人员执行任务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处罚决定即可依法强制执行。”

  二、《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

  (一)删除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增值的部分,承包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交给发包方。”

  (三)删除第十九条。

  三、《海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删除第二十九条。

  四、《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地名标志牌的设置、书写格式必须规范,具体标准遵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公布的相关标准。”

  (二)将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五、《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一)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

  将第九条修改为:“土地征收、征用和宅基地使用情况应当即时公开。内容包括:国家建设征收、征用土地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调整和新划宅基地的地点、使用人和使用面积等。”

  七、《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一)将第十四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海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一)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海南省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

  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修改为“法律、法规”。

  十、《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一)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森林防火条例》第×条”修改为“《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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