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令2010年第230号 【颁布时间】 2010-08-29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海南省政府令第23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23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38件规章: 一、《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予以批评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检疫机构审批擅自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 “(二)私自调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植物、植物产品; “(三)伪造、涂改、骗取植物检疫证书的; “(四)检疫人员或者办理托运、邮寄人员不坚持原则,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的; “(五)无理干涉或者妨碍检疫人员执行任务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处罚决定即可依法强制执行。” 二、《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 (一)删除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增值的部分,承包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交给发包方。” (三)删除第十九条。 三、《海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删除第二十九条。 四、《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地名标志牌的设置、书写格式必须规范,具体标准遵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公布的相关标准。” (二)将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五、《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一)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 将第九条修改为:“土地征收、征用和宅基地使用情况应当即时公开。内容包括:国家建设征收、征用土地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调整和新划宅基地的地点、使用人和使用面积等。” 七、《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一)将第十四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海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一)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海南省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 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修改为“法律、法规”。 十、《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一)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森林防火条例》第×条”修改为“《森林防火条例》”。 共4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