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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04-12-29 【生效时间】 2004-12-29 【时效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对于糖尿病肾病食疗。职工婚育证明。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对于糖尿病如何食疗。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共1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