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还明确规定了鉴定复核制度,即鉴定完成后,鉴定文书送达之前,机构必须进行内部复核。侯黎明说,这属于鉴定实施程序的一部分,鉴定文书送达之前必须经过复核程序,由机构中的其他鉴定人进行复核,在此后才能签发、送达。充分发挥内部鉴定复核、自行纠错机制的作用,保障鉴定质量,防止和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 明确应予处罚情形 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和后果是否严重等,详细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的具体情形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往有关法律法规,虽然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的某些违法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但是规定得不全面、不具体、不准确,特别对有些应予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难以进行行政处罚,造成监管乏力。”江守涛说,因此,条例结合山东省司法鉴定管理实践,对这些应予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加大了监管力度。 “对于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守涛解释说。 此外,记者注意到,条例还对司法鉴定协会职能、作用的发挥进行了明确。“司法鉴定业务涉及范围广、专业技术性强,充分发挥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功能特别是在业务技术监督指导方面的作用,是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提升监督能力的一项灵活手段。”侯黎明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