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11-30 【生效时间】 2011-12-16 【时效性】 有效 《益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吴忠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益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根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可以被授予“益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投资兴业外资实际到资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或内资实际到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为推进本市与国内外城市友好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宣传和提高本市知名度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希望工程、社会福利事业等无偿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并产生良好影响的; (五)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授予荣誉市民的活动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每次授予“益阳市荣誉市民”1-2名。 第三条 审查机构 设立益阳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副市长任主任,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讨论决定授予荣誉市民工作具体方案; (二)审查授予“益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被推荐人名单; (三)审查拟撤销“益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名单; (四)其他有关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推荐。推荐荣誉市民,由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撰写事迹材料向下列部门申报: 1、被推荐人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报市外事侨务工作主管部门; 2、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报市对台工作主管部门; 3、被推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报市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主管部门。 (二)初审。市外事侨务、对台工作、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主管部门应分别组织工商、税务、环保、国安等相关部门对荣誉市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 (三)审查。由评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申请荣誉市民称号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 (四)公示。经评审委员会审查确定的益阳市荣誉市民被推荐人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后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自公示期满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决定。公示后无异议以及公示后有异议但经调查后认为符合本规定的,由评审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六)授予称号。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市人民政府向被授予“益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和宣传。 第五条 荣誉市民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益阳形象。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六条 荣誉市民出现下列情形的,经市荣誉评审委员会研究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一)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损害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 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公告。 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没有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