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徐X因与中国A天然气B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利区人民法院(2008)吉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8月10日、2005年9月5日中油一建吉利项目部分别与洛阳市吉利区C建筑安装防腐工程队、梁X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别将“B建公司**区小八栋改造”工程、“**大八栋改造工程室外暖气管线、南门守卫室”工程承包给洛阳市吉利区C建筑安装防腐工程队及梁X施工。2004年徐X曾参与中油一建吉利项目部的工程施工。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徐X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X的起诉。 徐X上诉称:一审认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直接承包合同关系错误,被上诉人明确承认是上诉人在施工,学会iga肾病食疗。却不承认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直接承包合同关系。事实上,除了上诉人带领自己的施工队伍在涉案工程上施工外,没有其他任何人在此施工。一审不予准许上诉人的取证申请错误。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 中国A天然气B建设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瘦新娘穿婚纱的妙招39健康增肥。法律关系定性准确。答辩人在一审中已经举证证明本案工程承包给了C建筑队和梁X,并且依据合同支付了工程款。上诉人不能证明其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合同主体,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审已认定2004年徐X曾参与B建吉利项目部的工程施工,故徐X作为实际施工方,拥有本案的诉权,原审驳回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利区人民法院(2008)吉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吉利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二○○九年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