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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

时间:2011-12-30 11:39来源:梦阑珊 作者:孙逸风 点击:
农质发[2011]10号 各


  农质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委、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共同制定了《“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制定本机制。



  一、关于“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



  (一)涉案线索范围



  1.检测发现的线索。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和出口等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畜产品、饲料产品和尿样中检出“瘦肉精”的。



  2.检查发现的线索。在日常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3.举报发现的线索。各地、各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瘦肉精”的举报信息并经初步核实的。



  4.国外通报的线索。国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进口我国肉及肉制品检出“瘦肉精”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新闻媒体曝光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二)移送程序与要求



  1.各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和开展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应当立即向样品归属地的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2.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3.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线索之日起2日内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4.各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后,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源头追查,同时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继续对线索开展调查处理,并随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对于追查源头有价值的进展情况。



  5.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要加强对已办结“瘦肉精”案件的分析,应及时将案件侦破情况和有关“瘦肉精”犯罪的特征和范围通报涉案线索提供部门,以便有关部门提高搜集线索的针对性。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案物品的追查,跟进开展相关行政处罚。



  (三)线索移送内容



  1.检测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验报告、取样时间和地点、问题样品的来源等基本情况。



  2.检查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和产品、检查出的问题等情况。



  3.举报的线索应提供举报人及联系方式、举报地点、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等情况及核实情况。



  4.国外通报的线索应提供国外通报的内容。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应提供媒体报道的内容。



  二、关于“瘦肉精”案件督办



  (一)督办案件范围



  1.领导指示、批示的案件。



  2.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案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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