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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万里起诉书自曝七大事实真相

时间:2012-01-29 07:44来源:七喜说爱我 作者:池沫树 点击:
罗万里起诉书自曝七大事实真相 请司法部门及时依法依纪公平公正处理 内容提要:我们再一次提供罗万里亲签的起诉书,及其委托人的批注,应该是有效的证据了。其起诉书自曝了七个事实真相:一、将被告无扯无耻。二、选择立案 法院 违法。三、我不退证据我揍你露

罗万里起诉书自曝七大事实真相

请司法部门及时依法依纪公平公正处理

内容提要:我们再一次提供罗万里亲签的起诉书,及其委托人的批注,应该是有效的证据了。其起诉书自曝了七个事实真相:一、将被告无扯无耻。二、选择立案

法院

违法。三、"我不退证据""我揍你"露收钱、霸代理事实。四、自曝律协三黑。五、所做代理之事没有证据。六、自曝四个反叛事实。七、霸代理只为坐收代理费。

罗万里接受委托的事实铁定。因此,不管罗万里所说是真是假,都应该依法受到严惩:

1、如果罗万里起诉书所讲是实,罗万里自曝了违法五个事实:一是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二是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约定之外的费用;三是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并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四是向司法行政机关和

律师

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弄虚作假行为;五是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司法机关应该按照司法部《

律师

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处理。

2、罗万里接受了本案,代理做事没有提供真凭实据。按罗万里对委托人的"不签字证据无效、签字证据为假、录音证据为假"的证据认定逻辑推断,他在起诉书上所说是假。罗万里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有代理失职之责。司法机关也应该按照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处理。

3、罗万里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并且给委托方造成了巨大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委托方保留对代理律所的追责权利。

湖南省司法厅、律协并衡阳市司法局:

,我们收到衡南县人民法院送来以原告罗万里身份起诉我们侵犯其名誉的起诉状。罗万里自曝了代理我们案子的一些事实真相。

一、罗万里起诉书将被告无扯无耻。起诉书上称:"衡阳市人口计生委利用其所属"计划生育法律咨询博客",为被告何晶华发表损害原告名誉的文章"。我们网上实名发贴投诉他,与何晶华所在单位无关,但起诉将其所在单位衡阳市人口计生委一并作为此案被告,将纯属我们与原告的代理纠纷之事,毫无根据地无扯到衡阳市人口计生委,故意损坏我们在干部职工中的形象,用心险恶,简直无耻。理由有四:

1、"计划生育法律咨询博客"并非衡阳市人口计生委所设所属,而是个人申请所设。由博客申请常识可知,申请这样的博客并不需要计生委审批或同意,事实上计生委从来没审批或同意过。不存在计生委提供博客发表文章之说。

2、计生委没有在其博客上发表任何政务信息。

3、计生委干部何晶华及其家人在此博客上的行为没有得到计生委批准,不是职务行为,纯属个人行为。

4、原告罗万里没有提供博客设立及博客上的内容与计生委有关的证据。

而我们知道他在今年初要提拔时没有在网上投诉,没有向有关部门举报,他顺利提拔为副院长。

二、罗万里选择法院立案违法。原告罗万里提出互联网名誉侵权一案,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衡南县法院竞然受理了。立案违法事实有:

1、三被告住所不在衡南县。在起诉书中,主要被告张菊英的住所:衡阳县西渡镇蒸阳西路98号。被告何晶华住所:衡阳市莲湖路27号商业新村254号。被告衡阳市人口计生委,婚育证明。住址:衡阳市船山路28号国策大厦。

2、原告现住所也不在衡南。原告罗万里现任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他所在的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设在蒸湘区蒸湘北路34号富安大厦(原告名片附后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据查,衡南县泉溪镇没有罗的户口记录。日常生活经验证明:现在的衡阳,一个工作和住房均在南华大学的官员,经常居住远离工作单位几十里的衡南县泉溪镇,客观不实。起诉书自称原住南华大学南校区家属宿舍。原籍和现购房(也没有提供房产证明)地不能成为经常居住地的法定理由。南华大学或南舫律师事务所才是原告罗的常住地。裁决所称侵权行为结果地在衡南境内不实。这个无耻的法学教授,为了在衡南县起诉,竞自改住常住远离工作场所几十里的衡南县泉溪镇农贸市场16栋。

3、以网络覆盖地裁定有管辖权违法。衡南法院裁定网络文章的传播覆盖衡南县区域,衡南县是本案的行为结果地之一,故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没有列出所依据何法何规。一是若以此推定,则此案原告可诉至外国法院,本身很谎唐。二是裁定完全违反最高法院二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法释〔2006〕11号)自起施行。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二条规定:离婚起诉书。"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二个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原告原籍、原籍购有住房,或原告常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原告在起诉书中提供的被告发文网址:《计划生育法律咨询的博客》blog/static//,和《红网。衡阳城市论坛》域名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登记地)和侵权文章发出地均非衡南县境内。事实上均在上诉人--被告所在的衡阳市城区内。

以上三点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认为:衡南县法院裁定此案自己有管辖权违法。

这样做,太有失一个法学教授的身份了。

三、罗万里"我不退证据""我揍你"露收钱事实。起诉书第8面第四部分前二段说,我们感谢他,倒一段说我们反脸:我们要资料,罗万里不愿交出,何晶华第二句就摔过来:"如果你还不移交全部资料,我就喊亲戚朋友到你南华大学来闹,看你怎么样?"律师被激愤起来,也失去理智地回敬:"只要你来闹,我揍你!"说的是我们翻脸、过河拆桥。这是十分可笑的。第一,罗万里是什么样的人,没见过世面?不懂法吗?作为律师,他拿了委托人的原件长期不退,应不应该?那是人家的东西呀。第二、作为资深名律,作为教授,对待委托人就这么点耐性,这么容易失去理智而被人激怒?知道罗万里的人一定不会相信,没有隐情绝不会为委托人要回自己的资料而高喊"揍人"的?第三,即使委托人去你南华大学去闹,你没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你怕什么?他们来了,那是你的地盘,不也就是复印资料?什么资料对罗万里这么重要?犯得着激愤吗?事实绝不是要资料,是要钱,是要回委托人自己的四万元钱。离婚起诉书。因为他拿了,他怕。这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当然资料也怕交。他不向律协交,也不向司法局交,为什么?都是复印的资料,再复印有何难,不为钱为啥?!结果,一年多了,罗仍不退,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他高喊"揍人、我是"流氓律师"威胁、恐吓委托人,阻挠解除委托关系,这就是霸代理。

四、罗万里自曝律协三大黑。一是不打自招看过投诉材料。起诉书第9面第15行至第19行清清楚楚地这样写道:职工婚育证明格式。"代理律师在接到市律协通知后,去了律协。代理律师看了何、张二人的投诉函件,但是没有一份投诉材料有他们自己的签字,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罗律师提出:请市律师协会要求投诉诉人亲笔签字,否则,不应受理。之后,李秘书长电话何晶华签字。然而何晶华只在其于写的"投诉函"上补签字,张则还是没有签字。其他由其打印的材料依然没有签字。"字里行间透露了被投诉律师在控制投诉。但是,是何拒绝签字?还是李秘书长没要何、张签字呢?起诉书不说。

二是自曝律协意见完全符合自己意见。起诉第2面第6行"多次对被告指出:投诉不成,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结果,律协的答复真的就是这样了。衡阳市律协《关于对张菊英、何晶华投诉罗万里律师一案的答复》最后写道:"建议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复完全符合被投诉人的早先意思。

三是律协和罗万里都不愿解除代理

合同

。起诉书第8面13行写道:"律师当即(晚上)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关系只要委托人提出解除即可解除,按照你们自己的意思办就可以了;"第24行"律师回答:没有问题只要你们提出解除就解除了。"这些话与答复对照,却是自相矛盾的。,衡阳市律协《关于对张菊英、何晶华投诉罗万里律师一案的答复》最后写道:"投诉人要求罗万里辞去代理的请求,涉及双方

风险代理

合同

是否履行的问题,不属于我会处理范围。"这写出了罗万里的心愿:代理合同还没有解除。要解除,只有通过法院判决。

《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离婚律师收费标准。"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委托代理终止"。《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代理"。如果律协依法办事,完全可以依这些规定,裁决或协调终止代理。因为一方要终止,另一方也同意,法律又有明文规定,协调处理有何难呢。然而,律协并没有这样公平去做,而是违法实现了被投诉人的意愿。

之所以这样,代理人的目的只有一个:为将来索要代理费打埋伏。这种口是心非的人,得到了律协的支持。也彰显了罗万里的霸着代理不放的事实。

至此,我们已经向公律科提供三个证据:律所回函、李秘书长录音、罗万里起诉书,证明市律协将我们的投诉材料,给了被投诉人律所和律师罗万里本人看过、复印过。罗万里亲签字的这个起诉书还证明,那个律所对律协回函,完全是被投诉人罗律师亲为。律协的答复完全按照律师的意见办的秘密就不打自招了。

律协的这些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律发字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惩戒委员会人员调查案情时,不得向被投诉会员直接出示投诉材料及其复印件。不得私自摘录、复制或泄露投诉材料或移送的材料。严禁将投诉材料或移送的材料转给被投诉会员"之规定。律协庇护被投诉律师的事实已经铁定。

五、罗万里代理做事没有证据。以来,我们就要求搞好代理情况(做了哪些事、做到了何种程度并附依据,以证成效)移交和退还提供的所有证据资料,结清前段发生的经济往来。起诉书第三部分,从第4面到第8面用了大量篇幅,所说"原告积极工作,争取了巨大利益。复议、报告、领导批字"这只是原告写在了纸上,仍没有提供真凭实据,男方婚育证明格式。没有提供哪些东西被告曾签字收到过的事实依据。对于这个毫无诚信的人来说完全不可信。

六、罗万里自曝了四个反叛,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一是起诉书上没有依合同进行行政诉讼。

二是起诉书第二面末行说,我们与政府签订的"69.6平方米无证门面"是"违章建筑物"。在没有任何单位所讲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写了,其是不是合法?代理人没有提供权威部门依据。而是信口反叛。

三是起诉书说,法院判决和房地局行政裁决合法,也是反叛压我们。规划局提供给法院的照片和证据,明明证明委托人是在原房原梁原柱上进行房屋维修,而判决错认为改建扩建,且秘函判决。房地局行政裁决也是秘密进行,非法剥夺产权调换权,委托人一直不服自己在申诉(具体见我们的两个申诉书附件)。对此,代理不但不帮助委托人申诉维权,反过来压委托人。

四是起诉还多处称"没有产权证门面要求赔偿门面是太过分、苛刻要求,超出法律限度很多",并指责委托"十分贪婪、不择手段"等,(起诉书第7面倒11-8行、第10面15行)。这是对最初承诺的背叛,是对委托人的极不负责,是替对方反压委托人,千方百计地逼迫委托人放弃合法权益。对此,我们曾对政府和我们的代理律师列出了法规政策,证明我们的要求合法合理合情。我们门面有原设计规划批准图,是合法购买,与政府又有拆迁合同确定的面积。并不是69.6平方都没有产权证,只是夹在自己房子中间有一部分没有在产权证上注明,现不妨再次列出法规政策供大家评判。

(一)原合同无效的依据:

我们签订合同的是区拆迁指挥部,而公告上拆迁人是蒸湘街道办事处,后来在裁决书中是市建设局,主体非常紊乱。所以,我们认为:原合同本身同时存在五大违法事实:主体不合法、显失公平、我们受胁迫、未经其他五户共有人的同意和补充合同附条件(有雷市长批示)成就后来政府毁合同。依法应纠正违法合同。

(二)虽无产权但是合法房产面积应当依法补偿的依据:

1、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

2、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3、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第十五条对于未取得产权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市、县人民政府

房地产

管理部门确权后,依法予以补偿。

(三)关于拆一赔一产权调换合法性的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解除租赁关系)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六、拆迁单位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建办法函[2003]168号)根据上述规定,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4、《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和拆迁的,依法予以补偿、安置,项目法人应当保证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5、衡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衡政发〔2006〕4号)二○六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一条: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本身需征用的土地和拆除的房屋,按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属私房拆迁按拆迁条例标准核定予以补偿和安置,其费用计入投资成本。

代理律师不是依这些法规政策,积极为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而是替对方反压委托人,起诉书第6面说:政府"报告提出增拔186万元",可是这是怎么来的?为什么就这么多?是不是合法合理?代理人一概不问。代理人自己也曾说那地方值每平方2.8万元,现在怎么就只值186万元了?我们一直说"只要房子不要钱",罗万里这种出尔反尔在第7面"解释"、"表示可以了"、"如果执意下去,何日是尽头?""不接受不谈了"等等,是他千方百计地逼迫委托人放弃合法权益的明证。这种代理反叛之事实属罕见,严重地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七、罗万里霸代理只为坐收代理费。衡阳市律协《关于对张菊英、何晶华投诉罗万里律师一案的答复》最后写道:"投诉人要求罗万里辞去代理的请求,涉及双方风险代理合同是否履行的问题。"即钱没有结帐。起诉书第9面到第10面写得很明白,原告代理不终止合同,不交证据原件,实为今后讨要代理费准备。起诉书称"被告要赖掉律师费,逼迫律所和律师放弃律师费。"我们认为这是人格污蔑,毫无依据。《风险代理补充条款》明确,事成按比例或一次性付费。事前交办时,我们就在代理合同之外,已经付了从受案到结案的差旅费四万元。我们是按合同办事,之后就只问结果,只要不拖。到现在,代理成效无法确定,又不能实现代理最初承诺,我们一分钱没拿,代理律师就要代理费。这与合同不符,与行业规矩东符,对不起,我们不能付。

起诉书第6面说:政府"报告提出增拔186万元","可以了,不吃亏"。这是骗人的鬼话,好让他按186万元提成了事,他在这一年什么事也不用做,就可拿走巨额代理费。

为了表示委托人讲诚信,现在委托方仍然高姿态表明:只要代理人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就按风险代理合同兑现。但要依法明确代理期限和代理风险,不能再作无期代理和代理人无风险的事了。因为民法与合同法告诉我们,权利义务必须对等。我们一直愿意:按领导公开所讲的和原告在起诉书所说的市领导已经批示的:"依法依规协调处理"。我们可以向原告提供法规政策依据,如有政策不符,可以放弃,绝不无理取闹。也可以依原合同我方赔偿80万元作为最低标准即增加的400万元包干给原告,我方只收320万元,多了全归他。

代理人曾口口声声不是为了钱,只为面子,为正义。起诉书却自曝非也,律协的答复表明,在一连串证据链前,亲签的收条都不认帐。这是典型的伪君子。代理说委托人"太过分、不择手段"。我们是要回自己的钱,是要回合法的已有的房子,不是非法索取,而是正义之举。有什么不过分,哪里是不择手段。我们一直都是在合法维权。

八、罗万里代理失职不能免责。委托方认为:全权委托、风险代理,代理人罗万里没有履行代理职责,耽误了2008年奥运大接访、春节、2009年国庆60周年大庆等大好维权时机。给委托方造成了巨大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再次重伸,委托方保留对代理人的追责权利,适时行施。

九、按罗的"证据认定"逻辑,罗有失职之责。罗万里起诉书和律协的答复都承认代理合同客观存在、有效,法院没有判决以前一直有效,代理人为代理付出了许多,争取了巨大利益,但是没有提供任何东西给委托人签收过。相反,委托人提供了大量的证据。现在,有关办案人员告诉我们:代理人罗万里说,罗的签字是伪造的、罗的录音也要鉴定。这无异于说委托人提供他没签字的无效,他签字的他不承认无效,记者录音无效。我们真不知道,如果对我们提出的证据都没有用,是不是罗万里对司法局的口头说法就句句有用?是不是他是法学教授,是律协常务理事对于投诉他的案子,证据只有他的认可,市律协和司法局才能认定有效?

现在,委托方再一次提供罗万里亲签的起诉书,及其委托人的批注和本材料,投诉人在等待怀法局是不是可以认定证明点什么。说不定,下一次,罗万里会说,法院送来的起诉书也是无效了?不知司法局会如何判断?

如果按罗万里的上述"证据认定"逻辑,同等对待。罗万里有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中的七种:

(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司法厅是不是公平公正处理,我们拭目以待!



路过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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