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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当月正常缴费剩余的都能报销费用 参保生育险连续满9个月的可以报销费用和申领津贴《补缴的除外》不足9个月的分娩后连续满12个月的再申领 生育保险及待遇申领流程: (一)围产期的产前检查费用(社保每月1-20日受理) 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红、街道发) 【外地户口由街道办事处开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留存复印件)】 ③婴儿出生证 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可提供复印件)、 ⑤原始收费凭证 ⑥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 ⑦《海淀区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 ⑧《北京市生育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1份《朝阳不要》 9结婚证双方原件复印件 10男女双份身份证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都需要盖单位公章 (二)生育津贴及晚育津贴待遇(社保每月5-25日受理) 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红、街道发) 【外地户口由街道办事处开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留存复印件)】 ②婴儿出生证 ③医院诊断证明书 ④结婚证双方 ⑤男女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⑥《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津贴待遇登记表(生表一)》 ⑦《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 (三)计划生育手术(社保每月1-20日受理)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药物流产、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费用(原件和复印件) ①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②单位的计划生育证明 4引流产: 1《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津贴待遇登记表(生表一)》 2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3结婚证双方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妊娠1至12周末前的52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850元 妊娠第13至27周末前的330元 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880元 妊娠第18周至分娩前的5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1400元 分娩定额付费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 自然分娩1900元1800元1700元 人工干预分娩2100元2000元1900元 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3800元3700元3500元 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4400元4200元3800元 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 按项目付费住院分娩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计划生育费用门诊限额付费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 人工流产(门诊)270元260元250元 药物流产360元350元340元 输卵管药物粘堵术1420元1410元1400元 输精管结扎术1440元1430元1420元 输精管药物粘堵术1390元1390元1380元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510元500元500元 宫内节育器取出术360元350元350元 住院定额付费人工流产(住院)970元950元920元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2400元2300元2100元 住院输卵管结扎术1700元1600元1500元 按项目付费计划生育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在绝经1年后实施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生育津贴待遇 名称享受方条件产假规定公式 生育津贴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15天生育当月缴 费基数/30* 产假天数 妊娠12-16周(含)流产30天 妊娠16-28周(含)流产42天 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90天 正常生育90天 难产生育(产钳助产、胎吸、剖宫)90+15=105天 多胞胎生育90+15*(胎数-1)天 晚育津贴男/女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30天生育当月缴费基数 备注: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看看男方婚育证明格式。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说明: 拟在本市各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保健和生育子女的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包括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常住户口的职工),均需要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基本程序: 先到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具一年期内有效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生育证明,持有效证件或证明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普通版,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可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版。 提交材料: 《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一年期内有效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生育证明,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须同时提供本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可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取手续费。 生育服务联系单样本 ===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编号: 育龄妇女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 丈夫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省(市)市(县)乡(镇、街道)村(居) 现居住地址区(县)街道(乡、镇)村(居) 在京居住时间现工作单位 原有子女数现孕胎次。 经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查验, 同志孕育(符合、不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北京市区(县)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 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口发[2007]4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第178号)和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办法》(京人口发[2004]38号)有关精神,做好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使用《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以下简称《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北京市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具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申领生育津贴、报销产前检查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卫生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为外地来京的怀孕妇女办理围产期保健或接纳临产分娩,应要求其出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并登记。 二、办理范围 拟在本市各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保健和生育子女的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包括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常住户口的职工),均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 三、办理时提供的证明材料 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持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一年期内有效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生育证明,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须同时提供本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四、办理地点 拟生育子女的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到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 五、《生育服务联系单》的格式 《生育服务联系单》的格式有两种:一种为《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普通版,另一种为《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版。格式样本见附件1、附件2。 六、《生育服务联系单》的作用 《生育服务联系单》为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参加本市医疗机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证明;《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享受生育待遇的证明。 七、各相关部门的责任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的管理,按照规定做好申请人身份证件及相关生育证明的核查工作。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非本市户籍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查验《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查验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所持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版)》,有疑问的应及时向签发单位进行核实,保证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能够及时享受到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 附件:1.《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略)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很是全面,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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