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3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经中、新两国签署,将自2011年10月24日起生效。为配合《议定书》的实施,现就修改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条文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公告》附件1规则十二修改为:
“规则十二 可互换货物和材料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任何可互换货物和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或材料的物理分离;或者
(二)出口缔约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将《公告》附件2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
“五、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者在货物装运后3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并注明‘补发’字样。”
按上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见本公告附件1,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程序》见本公告附件2。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其实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程序
Portals/0/2011gonggao/2011年公告63fj2.doc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规则一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所称:
“水产养殖”是指对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对包括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水生植物在内的水生生物的养殖。通过有序畜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掠食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加以干预,以提高产量;
“可互换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检查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缔约一方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公认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材料”是指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实际上已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未满足本规则规定的货物;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
“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指明确规定材料经过税则归类改变或特定的制造或加工工序,或者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或上述任何一标准的混合体的规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养殖、提取、采集、收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使用的”是指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花费的或消耗的。
规则二 原产地标准
在本规则中,从缔约一方进口的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并应享受优惠关税减让待遇:
一、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二、符合规则四(区域价值成分)、规则五(累积规则)或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不是在出口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 完全获得产品
在本规则中,下列产品应视为在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在其境内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 及植物产品;
二、在其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
三、在其境内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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