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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这个情况我给大家说下希望大家给个准确的答案:我2000年7月在一家企业工作一直没签劳动合同工资都是通过驻地办事处发的、大概是从2006年开始签劳动合同没交过任何保险。06至08都是签劳动合同一年,2009年签了3年合同、从08年给上了4险一金.现在企业销售情况不好.人员要减,如果我要是被辞退了能拿到几个月的补偿啊,马上就7月份了,连续工作十年有啥说法吗? 公司的意思是合同以前是一年一签以前的就算合同完结了 只给08年合同后的2个月补偿。06年以前没签合同的不算 就算要签无固定期合同也得等到2011你 续合同时看情况再说,没啥意义。期待大家帮帮我。劳动法我也看了但都不太明确 你能够得到2008、2009、2010年共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为:补偿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起计算,以前的若有补偿,则按照当时的规定办。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