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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样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2-01-28 17:31来源:rita_yo 作者:稀土药业温州 点击:
我和公司(化工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从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工作地点是塘栖经济开发区(浙江杭州),工作内容是操作工。2010年5月1日,公司通知我从2010年5月3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已开出解除劳动通知书)。根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我和公司(化工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从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工作地点是塘栖经济开发区(浙江杭州),工作内容是操作工。2010年5月1日,公司通知我从2010年5月3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已开出解除劳动通知书)。根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规定。理由是公司派我去宁波(浙江宁波)新厂工作,我没同意。
    公司补偿给我2个半月的工资,计:4157元。公司的计算方法是去年的月平均基本工资1663*2.5,并不包括每月的各种补贴380元和每年的高温费和年终奖。并且我还有5天的年休假没休。
    对于公司的做法我的理解是: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没错。但是后面还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现在的情况是杭州的公司还是继续运作的。也就是说原劳动合同还能履行的,并非无法履行。
    我的问题是1、公司的做法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我是不是能够得到双倍的补偿?2.、补偿金的计算是否包括各种津贴和年终奖等?
请各位懂法的朋友或老师帮我解答下,顺便说说你们的见解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免费的。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站不住脚的,也是没有依据的,就算公司组建新的分公司或别的什么,都不能认定为“重大变化”。

2、“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就更是无稽之谈,公司应用此条法律,纯属滥用。

3、你可以就此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的上述主张是没有依据的,也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所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就一定能得到支持。

4、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补偿金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是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各种津补贴和奖金。


不违法,他属于公司内部调动,如果你不服从那就是你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有权那样处理。

公司无权以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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