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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巢囊肿手术双侧输卵管被切妙龄女丧失自然受孕生育权利,云南九

时间:2012-01-28 17:34来源:黑暗洛丽塔 作者:亚文 点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权应受法律保护。患者到医院就医,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有责任与义务为患者提供专业、可行的医疗建议或措施,并向患者阐明医疗原则、方针、具体的实施措施及可能带来的后果。被告在开腹探查术前谈话中已诊断原告患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权应受法律保护。患者到医院就医,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有责任与义务为患者提供专业、可行的医疗建议或措施,并向患者阐明医疗原则、方针、具体的实施措施及可能带来的后果。被告在开腹探查术前谈话中已诊断原告患有双侧附件囊肿,并告知了原告如在手术过程中发现其他脏器病变一并切除。从被告提交的术前讨论记录、术前小结来看,被告在手术前已确定所作手术为“左侧卵巢囊肿切除术”,并经全科讨论一致认为,原告“卵巢囊肿(良性)可能性很大,但也不能排除恶性可能,有手术指征,可以进行手术治疗。但术前必须向患者及其家属交代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如:术中大出血、损伤周围脏器、术后切口愈合延迟、肠梗阻。如为恶性:听说解除劳动合同。需再次手术、化疗、放疗或转院治疗。”由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被告为原告所做的是“左侧卵巢囊肿切除术”,但被告告知原告的却是“开腹探查术”,并且在手术过程中,并未严格按照术前讨论的程序,在发现原告的右侧输卵管囊肿、扭转、必须切除后,未对其左侧输卵管进行其他方式的治疗,甚至未与原告及其家属协商而直接予以切除。作为一名普通病患,原告不能从简单的术前谈话中预见在手术中可能发生的诸多情况,但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情况,或者在有意外事项发生时与患者共同协商治疗措施,而非直接剥夺患者了解自身情况并选择治疗方式的权利。被告辩称原告于出院时已知手术结果和自身情况,但从被告提交的各项证据来看,被告告知原告存在双侧输卵管囊肿切除和继发性不孕的情况,但并未明确告知原告囊肿切除即切除了输卵管,继发性不孕即代表终生不能自然受孕,故一审法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原告自2001年人流手术后,到被告处进行治疗前有多年未孕的情况存在,说明其本身的身体素质也存在一定问题,结合原告自身的身体原因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一审法院计算保护如下:1、残疾赔偿金元(元×20年×0.6);2、医疗费4417.08元;3、误工费40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鉴定费3500元;以上共计.08元,由被告承担60%即.25元的赔偿责任。此外,因被告的诊疗行为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一定损害,令其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对此应予以抚慰,故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据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云南九洲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郭光兰人民币.25元;二、驳回原告郭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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