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学校的外聘教师,2011年9月开始上班,学校与我们于2011年12月1号才签订合同,说是补签,合同签订日期让我们写的9月1号,合同终止日期是12月31号,但是合同一式三份,签完后学校并没有把我们应该保留的那一份交给我们,今天上午又通知去开会,让我们签订一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个通知书打在一张16K的纸上,中间有虚线,上半部分标题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想问下法律上有这个名词吗?下半部分是回执,学校校长要求我们在回执上签字写日期。 但是学校现在还该我们保险钱和公积金没给,去年9月签的是一样的合同,当时承诺是你自己去找个单位挂着交保险等,学校按照一个月450补贴给你,但是今年12月才补给我们2011年3月到12月的10个月的钱,也就是去年签的合同还差2010年9月到2011年2月6个月的没补给我们。12月补得钱是按照一个月300补得!所以现在我假如说签了这个回执我再朝学校要钱那是不是不可能的了? 我们学校这样是不是违法的? 我们应该如何维护我们自身的利益? 如何向学校索取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做法是允许的,但员工如果对解除劳动合同有意见,认为该解除违法,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期满后可以自然终止劳动关系。无论是单位解除还是自然终止的,单位都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单位应缴纳的那部分,否则就构成违法。 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望采纳。 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个法律名词,在劳动合同法上。就你的情况,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双方合同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帮你交足应交的社会保险各项费用(如果你们的约定是给你多少钱自己交,这也可以的),否则违法。同时,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只是他们必须按照双方合同给足你补贴,否则你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告单位违约。 解除合同是可以的,因为你们合同有约定终止日期是12月31日。学校依合同通知你解除,并没有错。 但是保险金和公积金没有按约定发给你就是违约,可以向劳保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