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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朋友是2001年1月开始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直到2008年12月解除合同。期间的合同都是一年一年地签订的。到2008年12月,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签订合同了,却只给了他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只能给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的朋友很迷惘,请哪位高手给解答一下,用人单位是不是违反了法律,应该给予7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谢谢! 1、你们单位的人事就是劳动法的高手,他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办的,即: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2008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没有补偿金的。再者说,就算找到依据,单位也不会给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失效期也过了,所以只能今后吸取教训。 这个好亻象是这样的,并不是合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合同期间解除关系,会给工龄补贴的, 应当是7个月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工作年限来定的。 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每满一年就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当补偿金。你朋友工作了7年 所以应该是7个月的工资 补偿金是一个月没错,但是还有年休假工资,工龄工资企业都必须支付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