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今天正式出台《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消费者拥有办卡后7日内无条件解约权。明确记名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限不少于三年。文本将自2011年12月1日起启用。 据介绍,近年来北京市健身企业违约或倒闭引发的群体投诉事件接连不断。目前健身服务交易中使用的基本都是由经营者印制的格式合同,这些合同要么内容过于简单根本无法依据其中约定解决纠纷,要么通篇都是经营者的免责条款。由于当前休闲健身行业主要采用预付费的经营模式,预付费模式的无序化,更进一步加重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 北京市工商局制定的该示范文本首先对休闲健身卡的办理事宜、使用权限、使用范围、包含项目等内容为当事人预留了选择、填写的空间。对于各方关注的有效期限问题,明确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设有效期限;不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有效期限不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剩余的金额、次数或时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对于健身行业所特有的年卡、季卡等时效卡,因其计费方式不同于其他卡种,文本中也实事求是地明确出其特有的时限规则,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顺延有效期限的情形。 对于经营者暂停营业、调整营业时间等问题,文本中明确了重要事项告知条款,经营者发生重要变化时,需以约定方式提前告知消费者,以免消费者受到损失。 此外,就发生争议较多的转卡、换卡、补卡、退卡问题,文本中也设定了相应条款,由合同双方根据需要协商填写,以利于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解决依据。 文本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特别是列举出了过去经营者想方设法回避的服务义务问题,如明确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身份和健康信息保密、按约定提供健身服务环境、配备健身指导人员和符合规定的救护救生设备、维护保养健身器械设施等。 对于关系重大的合同解除问题,文本规定消费者拥有办卡后7日内无条件解约权,并以列举式的方式对合同解除条件做出了细化性描述,如规定经营者擅自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缩短休闲健身卡的有效期限、减少承诺的卡内包含项目、关闭单店休闲健身卡所属门店、增加休闲健身卡使用的限制条件的,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消费者有权参照《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后,对于消费者经常办理的年卡等时效卡,可以按照(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的公式计算出已消费金额,从预付费用总额中扣除已消费金额,就是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返还的金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