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摘自某法院的判决,大家探讨一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撤销。)c0Z!W'j0T3J%s0H"y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会给劳动者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国家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关于被辞退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赔偿,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这一合法利益。被上诉人(系用人单位)在一审诉讼中明确表述收回辞退的决定,又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回复到原来的劳动关系状态。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关于收回辞退劳动者的决定,得到了原审判决的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及于劳动者。由于劳动者并未因此而失去工作而遭受损失,因此,根据"无损失,无赔偿"的原则,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d%J;|.g:[6Z -w2i-sz3a#["X+l4 不过个人觉得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经发出,意味着形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O'p9}/|&x2y,h/~ 单方面收回通知书,个人觉得不妥,应该征得劳动者同意。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那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撤消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呢?!l#V(\%|9r$K8K$`.R 若没有送达,可以撤销!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雇时,还给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呢。难道用人单位在判定解雇性质可能属于违法解雇,在与员工还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形下,不可以撤销吗? 2、案例中仲裁、法院的判决,不妥,明显的带有主观性和越权性(除非员工诉讼时申请的是恢复劳动关系)。---正如合同法48条所述的,只要认定是违法解除的,选择权就优先在员工这一方了,仲裁应当是根据原诉人的要求依法裁决,而不是替原诉人自作主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