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原单位在10月15日办理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请问原单位应该在多长时间内给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
还有又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把安置补偿费用发放给我们??
希望明白法律的朋友能够详细说明下根据那条法律!!
哪条规定!!
PS:辽宁大连地区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摘自新劳动法; 用人单位应该在你离职当日将离职证明及经济补偿金发给你 在你离职手续办完当天 公司就应给你办离职证明 (不过东西都是自己写公司盖章,要公司全弄好送到你手中基本不可能) 如果判了,而企业不给钱,你可以去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 你去咨询一下律师吧,看我给你的留言 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