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报纸看到这样一条新闻:
本报讯 (YMG记者 孙致霞 通讯员 孟文红) 劳动合同没到期,员工中途提出辞职,日前,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这名员工支付单位违约金元。
孙某今年31岁,2007年1月1日,应聘到开发区一公司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去年3月,孙某以身体欠佳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为其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孙某就此离职。近日,该公司认为孙某违反劳动合同,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
经查,孙某与公司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每年人民币元乘以违约年限,支付对方违约赔偿金。”
开发区仲裁机构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孙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法定理由而提出辞职,应视为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裁决孙某支付单位违约金元。
我很好奇为什么公司已经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jiechulaodonghetong/2011/1219/110557.html。还能断定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并追究违约金?难道之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不能完全中止劳动合同??
希望得到大家的指点 不是的。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只是一个程序性的文件,证明对象仅仅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了的事实。但是并没有涉及该解除是否属于合法解除的实质性内容。 因此该事例完全合法 补充回答:《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可能不合法的。你知道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就属于公司违法解除或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时候就涉及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广东胡律师: “违反劳动合同”并追究违约金是以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的,如果孙某在离职的时候确实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话,《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只是证明孙某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孙某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 1、公司给你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仅能证明你们之间解除了合同,并不能证明单位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2、不明白你说的的新闻中【近日,该公司认为孙某违反劳动合同,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近日指什么时候?按照劳动争议申请时效,在2008年5月1日前,申请仲裁时间是发生劳动争议起60天,用人单位申请仲裁是否超过时效限制,我认为存在问题。 不是 1、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了的事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只要是在劳动争议申请时效(在2008年5月1日前,申请仲裁时间是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日期起60天,5月1日后是1年)内,该公司可以就孙某违反劳动合同,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的。 3、孙某与公司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有关违约金的规定,是应该支付违约金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