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看下我的情况:之前我在公司做了3年,9月初自己主动离职去了其他公司。但是之前的公司不肯办理离职手续!导致我现在的公司跟我不能签合同。之前的公司离职有按正常离职和非正常两种。如果是正常离职是要等一个月之后才可以,因为我等不了,选择了非正常离职,按照原公司的规定如果一个月内旷工2天按自动辞退处理,但是上个月的工资还是会结算。现在公司紧咬不放,认为我离职导致公司收到损失。连8月份的工资都不发放也不肯签离职手续。现在我处于两难地步,新公司也不能违法劳动合同跟我签了。请帮忙分析下,原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 PS.原公司违背劳动法,合同上写每月15日会发放工资,但基本情况都是月底才会发,我是否可以拿这个来说他们? 你在合同期限内离职是要经过公司同意,如果公司不同意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公司不发工资没有道理,如果是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也是要赔偿的。至于你的离职手续,按法律规定,单位应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 你最好跟公司协商好,不然你的新公司是不会跟你签合同的,拖欠工资是受到行政处罚的,如果约定拖欠工资是解除合同的条款,可以以此为理由。 意义不是很大,这种违法太太轻微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