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1月1日我与12人一起被一公司招聘,公司领导说给我们签了劳动合同但我们始终没见到过,到09年1月21日突然收到公司的终止合同通知书。我们该怎末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你们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一年以上,公司仍然没有给你们签订书面合同,这视为公司已与你们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无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你们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当地仲裁厅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应该对你进行赔偿,还应该发给生活补助那个叫什么我忘了(怪小弟学艺不精),但这些钱还不够你请律师的钱呢,所以社会上大多数这样的事情,劳动者也就只有哑巴吃黄连了,哎~~~ 劳动关系存在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理由解雇,这种情况你首先需要搜集你与你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请求工会协助,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请求劳动仲裁,如果对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提起劳动行政诉讼,由于是行政诉讼,都是免费的。 如果不给你开票的话,就属于违法的乱收取,你可以去举报,如果开票了,就要看看是否合法 结合实际上的情况来办理 你好,你可以向劳动局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你的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