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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该怎么办

时间:2012-01-29 12:36来源:雨天 作者:巴别塔下的人们 点击:
我是从2008年2月份到一个公司任职,公司到2008年9月份才给我签合同签到2009年9月份,公司08年12月份裁员,公司也没提前30日通知,也无任何经济补偿,也没给我交各种保险,我向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公司强求要签署一份与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的协议才给开,
我是从2008年2月份到一个公司任职,公司到2008年9月份才给我签合同签到2009年9月份,公司08年12月份裁员,公司也没提前30日通知,也无任何经济补偿,也没给我交各种保险,我向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公司强求要签署一份与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的协议才给开,昨天我到劳动仲裁问了,劳动仲裁说必须要那个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才能立案,听听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如果找律师直接上诉行吗
可以录音取得公司辞退你的证据再去仲裁。

1、你完全可以拿劳动合同去立案,这足以证明你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A、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每月二倍的工资;B、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C、要求单位为你补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你应当承担个人部分的费用
3、单位若不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那么,你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单位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由即可,在这方面上,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jiechulaodonghetong/2011/1228/172577.html。本来的举证责任就在单位

您得找劳动监察去给您去原单位执法去就给您拉,

首先公司与你签定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最迟应在适用期6个月后签定,若只签定一年合约,适应期最多2个月)
另外在合同期间解除合约(单方面原因)没有进行补偿……
你可以找律师想办法,应该没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看着http://www.hnfzb.gov.cn。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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