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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

时间:2012-01-29 12:30来源:微微笑 作者:paradise 点击:
我和老板签订一年的合同,是从2007年1月到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了,他另外给了我一张合同是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给我5天时间,叫我给他答复,我过了5天时间给他,他就说不要我了,关于这个怎么解决,是不是建立劳动关系可以在一个月之内签合同? 我2009年
我和老板签订一年的合同,是从2007年1月到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了,他另外给了我一张合同是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给我5天时间,叫我给他答复,我过了5天时间给他,他就说不要我了,关于这个怎么解决,是不是建立劳动关系可以在一个月之内签合同?
我2009年已经上了5天班了,他居然说我没叫你上班,真是服了他
1、《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以前的问题需要依据以前的规定办理,与《劳动合同法》无关。而以前的法律规定没有不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问题。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可见只要单位在1月31日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不涉及双倍工资问题。
3、社保市一定要缴纳的,无论《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这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使是试用期也要缴纳社保。你应该要求公司给予补交,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诉,届时公司不仅要补交,还要面临罚款。

找劳动局仲裁

合同属于自然终止。你为什么不早点签订呢?一般双方签订就生效。


高你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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