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学一年半没上班到单位来单位人事说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了,请问这样合法吗?单位人事有打过电话,但他有事没来。。。。
对于这种情况,单位应有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才行,没有发出通知书,一般认为还在职
都一年半没去上班了,要员工都这样,单位解散算了。所以,你同学的行为属于一种自动离职行为,用人单位没有追究其责任就不错了。再说,用人单位对于随意旷工的员工,有权进行处分,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jiechulaodonghetong/2011/1231/230136.html。包括开除、除名等。
先明确一年半没上班是基于什么问题,是因工伤修养,还是请假? 如前述情况不存在,那么无故旷工连续超过15日或一年累计超过30日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理由,行为单方合同解除权。
1、要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不存在劳动合同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2、从前述情况来看,单位很可能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要看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情形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等情况。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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