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2年7月后因 出国未去单位上班,单位于2003年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找母亲代签辞职申请,申请材料由单位提供范本 母亲抄写 母亲签的是本人姓名 这种情况下 此合同是否生效? 无效啊。你是成年人你母亲没有代理你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合同是无效的。 应该是认定为无效的,对于放弃工作属于对劳动权利的处分,但是你并没有授权你母亲行驶你的放弃工作的权利,应该视为无权代理,归为无效。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相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现的,视为同意。”这是我国民事立法有关本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使追认权适用沉默形式的法律根据。所以,如果你对于母亲的代理一支保持沉默,则可以视为你对你母亲的行为的追认。如果你想不让这份辞职书生效,则应该你打个电话表示你母亲无权代理你提出辞职,并且录音。或者寄EMS直接给单位,在封面注意事项处简单写上你母亲无权代理辞职的话,并多要回执就可以了。 个人觉得吧令堂签的是什么内容签名且可以她签!得搞清楚在咱们国家辞职与自动离职好象又是两码事,所享受的权利都不一样!仔细看吧,令堂签下这个名字是为你好啊!道理上说你这种辞职都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后门的非一般人开不到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