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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解除合同补偿问题

时间:2012-01-29 20:42来源:朱锐 作者:ljiemi 点击:
我于2001年4月就职于一家公司,新劳动法出台以前,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2008年1月新法出台后,公司同我签订了一年合同,2009年1月续签为二年,即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0日到期, 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公司与我协议离职,目前我的工作年限为9年4个月,前12个
我于2001年4月就职于一家公司,新劳动法出台以前,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2008年1月新法出台后,公司同我签订了一年合同,2009年1月续签为二年,即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0日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与我协议离职,目前我的工作年限为9年4个月,前12个月的收入总计为元(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年终奖、住房公积金公司应付的每月680元),平均月工资为9133元。现公司提出我的月工资超出了当地上年平均工资(官方数据为2681元/月)的3倍,最多只能按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月工资,按赔偿9.5个月计算,我的共计赔偿金为元,以下问题请教法律专业人士: 1、单位这种计算有依据吗?符合新劳动法吗? 2、如以上不合法,单位少算了月工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支付的那部分算赔偿工资吗? 3、单位说赔偿金要交20%的税,合法吗? 4、单位说如我不答应以上条件,等今年合同期满后再解雇合同,只赔偿3个月的工资,2008年之前不列入计算工龄范围,对吗? 以上问题请法律人士支持,谢谢!
1、单位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有误,2008年1月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按照你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2008年1月起按照当地3倍平均工资计算。看看劳动合同法第97条,就会明白。你的经济补偿金要分段计算。2、单位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不算工资总额,是你在为单位服务期间应该享受的福利。3、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收人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经济补偿不超过元,不用纳税。4、单位说的没错。以上个人意见供你参考。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 单位关于不能超过3倍平均工资的算法是正确的,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2. 无须回答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由于目前经济补偿金已经设定了3倍上年度平均工资的限制,因此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你非常不走运,单位的说法是正确的。如果你年底合同到期能够满10年工龄,那么你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单位不可以到期不续聘,但是不到10年。如此单位只需支付你2008年1月1日后的工龄。
提醒你以下二点: 1、既然你们公司每年都有年终奖这个制度,你今年已为公司工作至少有8个月,加个辞职后的一个月,共计九个月,得向公司要求近几年平均年终奖的75%才算合理。 2、以上大家回答的只是补偿,按劳动法无故解除合同,公司应按双倍赔偿给员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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