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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及试用期规定

时间:2012-01-30 08:30来源:黄鹤玉弓 作者:何明翰 点击: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比一下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比一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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