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3年5月来此单位,已经工作整8年,因为主管矛盾,她在主任那里我造谣中伤,主任也与她串通给我穿小鞋。10月7日我上班,主管给我开出9月30日不符合事实的违纪单让我签字,我拒签,10月12日立即又补开了一张9月26日不符合事实的违纪单。这两张单子骗我的两个同事在上面做证明人签字,立即昨天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我今天公示,不用再来。
我想问问:
1、我所在单位是大学后勤下的一个部门,它是否有权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2、如果他有权利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能得到哪些赔偿? 首先明确劳动合同的主体,你是与谁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主体的法人代表或者其代理人才能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如果你是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对比一下解除劳动合同。下属部门无权解除。第二,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张口就来,要有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度规定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才能解除。第三,违纪事实是否存在,你有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纪。如果是因为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予补偿。如果单位违法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应该给你相当于8+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哪里的? 去劳动局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