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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企业都有一个见习期,请问如果大学毕业生见习期一年,和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会不会矛盾?亦或是见习期和试用期不是同一个概念。本人看过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大学生的见习期做一个规定,那么见习期的相关问题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有?学生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但见习期又长达一年,不太公平啊! 问题有点多,请法律达人帮忙耐心解答,不胜感激! 通常情况下,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的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而试用期是双方约定的。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职工办理转正手续,学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转为人事部门编制的国家干部;见习期满,如果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可见二者并不矛盾。如果出现同时约定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情形,则在试用期适用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满后的见习期则适用人事部门关于见习期的规定。两者一为劳动法律制度,一为人事制度。 试用期内单位出资提供了各类技术培训,若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在试用期满后辞职的,则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