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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继续履行其他部分。 (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补充保险、服务期、竞业限制等事项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可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三)用人单位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在新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四)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五)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工作岗位、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 (六)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可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4),并签名、盖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