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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帮忙在试用期间签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申请离职吗? 本人是2010年9月1日进入a公司作为试用员工,试用期为两个月,则到10月31日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我签订了合同,期限是2010年9月1日到2011年8月31日止,试用期为2010年9月1日到2010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没有注明其他,只在约定条款项注明另行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及(保密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1.在试用期内的),但是另外一条却写着(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40天递交书面申请给甲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坚持离职的,则赔偿甲方培训费等费用伍仟元)我很疑惑,到底是根据劳动法来说,未过试用期的,提前三天就可以了,现在看了跟公司签订的合同,我真感觉晕,请帮忙下, 律师对"帮帮忙在试用期间签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申请离职吗?"的回复: 电话:189-9988-7168 你好,你既没有参加培训,也没有超出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即可。 回复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