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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12月22日递交的辞职报告,公司12月30日终止了劳动合同

时间:2012-02-01 13:01来源:李利东 作者:女人100_李辉 点击:
您好,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我之前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因为跳槽,需要公司开具离职证明(我属于外驻人员,故没有在公司亲自办理手续),我于2011年12月22日提交辞职报告。但到现在仍然未拿到离职证明,公司的理由是领导未 签字,但是我与这家公司的劳动合
您好,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我之前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因为跳槽,需要公司开具离职证明(我属于外驻人员,故没有在公司亲自办理手续),我于2011年12月22日提交辞职报告。但到现在仍然未拿到离职证明,公司的理由是领导未 签字,但是我与这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终止,请问各位专家,有什么办法吗? 我想知道,到底是从递交辞职报告起三十日内公司必须开具离职证明,还是从终止合同起十五日内开具离职证明啊?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公司以领导未签字为由根本没有道理,这应该是一项经常性的日常工作,应该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必备程序,用人单位必须出具。如果没有按时出具,使你在找新单位应聘或缴纳社保受限或其他原因使你受到某种损害,可以根据第89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从递交辞职报告起三十日内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⑸、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所以,公司在与你终止合同的同时就应出具终止合同的证明。不过,这不是什么大问题,敦促公司尽快办理即可,公司实在不配合可到劳动部门投诉。
在合同期内你自己提出辞职,则没有经济补偿。但是现在,你的合同已经到期,辞职是否被批准已经没有意义。如果单位还没有给你离职证明,你可以拿新单位给的新合同,要求原单位支付,因为原单位没有在合同到期后的15天内为你办理离职证明,影响了你的重新上岗,应该承担你的损失。
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应该在12月30日当天出具离职证明给你的。最迟应该在你完成工作交接时出具给你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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