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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吗?

时间:2012-02-01 13:05来源:荷亭玲枫 作者:唐佳音 点击:
我公司有一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认为不合格工作要求,想辞退他,请问:是否要提前书面通知,提前多久?是否要给予经济补偿? 不用提前,不需要经济补偿。直接说明原因要他走人就行。 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但需要向劳动者进行说明(不符录用条件)。如能拿出其不
公司有一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认为不合格工作要求,想辞退他,请问:是否要提前书面通知,提前多久?是否要给予经济补偿?
不用提前,不需要经济补偿。直接说明原因要他走人就行。
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但需要向劳动者进行说明(不符录用条件)。 如能拿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书面证明最好。 请参见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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