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于12月31号到期,现在公司要求大家签一份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内容为: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对xxx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作以下变更: 1.劳动合同期限:从xxx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变更为xxx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请各位律师们看看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本人认为,合同到期后,公司应该重新跟员工签定新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就合同的期限做变更。这样的话,是不是只是认定员工跟公司只签定了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可以认定为已经签定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如果是两次的话,第三次签定合同时,员工可以要求公司签无限期劳动合同? 还有工资已经有变更,但变更的协议中并没有体现,是否合理? 如果本人不愿意签定这份协议,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事实上解除劳动合同。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best]【合同期满续订】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长领域:求职就业法律保险 参加的活动:暂时没有参加的活动 当然算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关键看事实劳动关系。 工资变更应该在协议中明确,不明确不合理。 如果工资在合同中体现,那么应该变更期限时一并予以变更。 2、劳动者不续签,除非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否则没有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