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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上面签了三年,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规定的三个月试用期的时间在合同上2011年10月3日结束,但是这两天单位却找借口说要延长试用期,请问这个有道理么?还有就是我我10月份的工资是领试用期的工资还是转正的工资勒? 1、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签了三年合同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合理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单位要延长试用期,学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你协商同意才可,否则不得延长。而且,这里延长试用期的话,劳动合同期限也必须做出相应的延长,这些主动权都掌握在你的手中,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除非你同意。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所以,如果你不同意延长试用期的话,单位就不得延长,十月份试用期结束之后的工资领的是正式工资。如果单位强制要求你延长试用期的话,你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擅长领域:法律 参加的活动:暂时没有参加的活动 2、10月1日-10月3日的工资按照试用期工资计算,之后应当按照正式工资合同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