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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变更书的问题!!

时间:2012-02-05 10:47来源:飞翔小猪 作者:自我救赎 点击:
请教几个问题:1、我进入公司的时间是07年4月1日,经过3个月试用期后公司和我签订了一年期的正式劳动合同,时间是从7月1日08年6月30日,今年7月至今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双倍赔付每月工资?2、公司现在又给我发了劳动合同变
请教几个问题: 1、我进入公司的时间是07年4月1日,经过3个月试用期后公司和我签订了一年期的正式劳动合同,时间是从7月1日08年6月30日,今年7月至今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双倍赔付每月工资? 2、公司现在又给我发了劳动合同变更书,说双方一致同意降薪,请问我如果签了,是不是代表我和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第一条所说的补偿了?
1楼,我对你很无语。。。。。。。。 第一、从08年7月1日开始,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可以在一个月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即到08年8月1日,现在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对比一下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支付两倍工资,但是两倍工资的起算日期为08年8月1日到现在。其支付双倍工资的上限是1年。 第二,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哪来什么劳动合同变更书?这里逻辑混乱,应该在补签劳动合同后才有劳动合同变更书,没有劳动合同约定金额,何谈降薪? 当然我不清楚你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是什么内容,是否可以作为续签的劳动合同,但是无论你是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合同要把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这段期间计入工作年限)还是同意降薪条件后继续与单位存在劳动与关系,第一条的双倍工资还需要支付。 依据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你可以不签,让公司双倍赔付每月工资,因为你的公司已经违反劳动法,如果 你签了,解除劳动合同。你也可以拿上合同到劳动局去申请仲裁,但是要看你的合同时间是否是你上期合同的截止时间,如果是你的公司就不存在双倍赔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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