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11月20日入职公司,试用1个月转正,但是工作了两年并为签过劳动合同.现11年1月10日收到解聘通知书,解聘理由是公司视频广告已经剥离出去,公司没有了这项业务,现只需要平面设计不需要视频设计.所以因为这个事由而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
我去跟人事部反映要补偿,但是她却说入职那天就已经相当于签了劳动合同了,现在是合同期满,没有经济补偿.
但是我入职以来,根本就没有签过任何合同.我不明白什么时候才是合同期满.那我是否有这个权利索要补偿?如果公司不给补偿,我应该怎么处理?
另外我是2011年1月10日收到的通知书,而通知书上的落款日期却是2010年12月28日. 光没签劳动合同这一项违法行为,就够他们喝一壶了 1、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你从08年11月入职后至今,每月领多少工资现在你还可以全部再领一回。 2、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非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是你说的解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支持,计算标准不详细介绍,按照你的工作年限,应该是补偿2个半月的工资。(以你2010年的工资标准计算) 3、通知书的落款日期目前对你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别拖,拖久了就有影响了 所以你有足够的筹码跟公司谈判,如果不行就申请劳动仲裁 同时,看看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jiechulaodonghetong/2012/0131/432623.html。你的公司还可能面临被处罚的处理决定,当然对你没什么收益罢了,可以作为你谈判的砝码 详询: 你有的,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 你们公司人事部居然讲这种话 举报吧! 1、你从08年11月20日入职公司至今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共11个月),但并不影响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人事部关于“入职那天就已经相当于签了劳动合同了,现在是合同期满,没有经济补偿”的说法是错误的。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因单位原因不再续签时,都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更何况从来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呢?! 4、你是“2011年1月10日收到的通知书,而通知书上的落款日期却是2010年12月28日。”且工作日期是到1月31日止,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了,但公司需要为此多向你支付已工作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综上,你有权要求公司向你支付11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的工资;支付2.5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如果公司不满足以上要求,你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