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单位2008年5月21日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1年5月20日到期。现因公司经营需要决定你解除劳动合同。 广州XXX公司 2009年4月3日 注:用人单位要求本人在以下方式签收.样版如下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广州市XXX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XXXXXXX 2009年4月3日 <我现在很茫然请法律界/精通劳动法的朋友有专业给予帮助谢谢 ,我的问题1:公司现在发出的是按劳动法提前一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吗? 还是2009年4月3日在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那刻起,公司就与我单方面我解除劳动合同?? 2:我是2008年5月21日入职广州XXX公司,至今.有超过半年工龄了,我有什么补偿? 帮帮忙各界朋友 1、应该是4月3日开始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此种情况下他应该多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以免除提前三十日通知你的的义务。 1、劳动者解除合同需要履行的义务:试用期内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试用期或已过试用期的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2009年4月3日发给你的话,要看公司主张合同几号解除,公司如果主张4月3号解除,那就要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主张5月3日解除,那就是提前1个月通知,你可以再做1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多数是会主张5月3日解除。你反正只管去上班好了。 你和单位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应当至2011年5月20日到期,单位单方无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从你知道解除劳动合同起也就是你签字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4月3日起60日内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单位单方做出的解除劳动关系无效,也可以同意有效,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你工作不到一年所以可以有1个月工资的标准的补偿金,但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可能被裁决机关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