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08年后劳动合同签订了2次,第二次到期是2010年7月份,当时公司也没说续签,也没说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7月后就没有书面合同了,但是我现在还在公司工作,社保啊什么的都照常交,请问公司有违反劳动法吗? 违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产生,不举不揪 您好,公司没有和您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需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期间为2010年9月起至今。不过您想获得这部分赔偿,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如果和公司协商估计很难得到。还有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建议您这家公司不要继续在做下去了,以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