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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问题

时间:2012-02-09 08:58来源:黄福刚 作者:琥珀 点击:
2008年5月,某公司在人才市场招聘一名营销部门经理,在该公司的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市场营销本科学历。男青年刘某持某大学颁发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文凭前来应聘,在招聘中,公司根据刘某提供的有关毕业证书和相关从业经历,决定聘用刘某。公司与
2008年5月,某公司在人才市场招聘一名营销部门经理,在该公司的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市场营销本科学历。男青年刘某持某大学颁发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文凭前来应聘,在招聘中,公司根据刘某提供的有关毕业证书和相关从业经历,决定聘用刘某。公司与被聘用的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刘某正式开始进入公司工作,但是,在工作中,学会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发现刘某的能力与学识都捉襟见肘,与其学历明显不符。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其文凭纯系伪造,遂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将刘某解雇。刘某不服,提出: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在本案中,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刘某已经付出的劳动,公司是否应当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为什么?
(3)如果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刘某?为什么?
字数要求:2000~3000字

1、该劳动合同无效;因为公司在招聘的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须有市场营销本科文凭,刘某为谋求该工作岗位,隐瞒其真实学历,持伪造的本科文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其工作能力不足以胜任该岗位,不能达到该劳动合同的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应当无效。

2、因刘某的原因使该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已经履行的工作,不管有无劳动合同都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此外由于劳动合同约定了三年的服务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刘某主张违约金。

3、不需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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