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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退员工的赔偿问题

时间:2012-02-09 13:55来源:壹夜寒风 作者:汐沅 点击:
我在公司上班5年 2008年1月份公司才给我们交3保(医保失业保养老保)2010年2月公司解除我和公司劳动合同关系 我怎么能得到公司的赔偿 因为现在公司给我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保证明材料给了自己 如公司不进快解绝赔偿问题 或公司拖 我怎么办? 1、若
我在公司上班5年 2008年1月份公司才给我们交3保(医保失业保养老保)2010年2月公司解除我和公司劳动合同关系 我怎么能得到公司的赔偿 因为现在公司给我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保证明材料给了自己 如公司不进快解绝赔偿问题 或公司拖 我怎么办?

1、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但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你先与单位协商,若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1、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我不知道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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