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两年零15天,今天公司忽然以不正当理由辞退我,1.请问他们应该出具哪些书面通知?2.如果通知上需要签字我可以拒绝签字么?(或者可以要求在通知上写自己的想法,可以写么)3.假如公司的理由不正当,但我已经签字并且领了工资,会影响我劳动仲裁么?4.我可以拿几个月赔偿金? 5.公司开始与我签了一年合同,后来于去年又续签了3年合同期,但是合同当时因某种原因,没给我,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我是否可以要回?第三条很重要 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 1、公司如果辞退你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如果公司书面通知你解除合同,建议你签字,这也是维护你权益的一个证据,注意保留。 3、签字还可以继续要求公司支付你应得到的补偿或赔偿金,不影响仲裁; 4、根据你的叙述,公司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支付你赔偿金。你一共工作两年15天,公司应支付你4个月的赔偿金。 (1)向劳动者出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得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理由),劳动者对不符实际的事实理由可以拒绝答字,也可以签字,不影响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2)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一份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得加盖公盖),其不提供或是出示的,劳动者有权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 (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您依法应得到2.5个月(即二个半月)的本人工资;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情形之的,就应该补偿3.5个月工资。 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