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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新劳动法里有关于合同期满,公司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不续期,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需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作为补偿的相关规定或条款吗?? 您好,没有新劳动法 其实您说的正确的是劳动合同法 您说的条款确实存在,那叫“代通知金” 以员工上个月的薪水为标准的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在新劳动法里是有明确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不过具体要看你和公司的合同。有些公司在这方面是有规避的。 不需要 一楼 lovelily178回答错误。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当地的地方性劳动法规中没有规定,那么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需要提前通知是否续签,有合同约定或者地方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地方性规定执行。 2.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算起(晚于2008.1.1入职的按照实际入职日算起),到合同到期实际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按照你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收入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 1,你好,关于工时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终止合同的条文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所以合同到期,公司是可以不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不续签的。也不存在合同到期当天不续签的补偿金的的说法。 3,关于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条文为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新法为2008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所以工龄计算从2008年1月1日计算。 4.关于支付补偿金和相关离职手续办理的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如果你合同到期,公司必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然可以找劳动局维权。 不需要把 1、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公司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不续期。 2、需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作为补偿的相关规定或条款是: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关于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条文为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