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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今天给了我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第四十四第一款情形,公司决定从【2012年1月2日】日起终止公司和你于【2011年1月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支付我经济补偿金或者是赔偿金吗?公司拿这份通知书给我让我签字,我没太注意,也不是很懂法,过后才知道这份通知书公司没有盖公章,请问有影响吗? 经济补偿金是应当支付的。 至于盖没盖章,单位完全可以等以签完字后,再盖章。你无法证实这一点。 这个要看劳动合同签订的年限!如果2011.1.3日签的是一年的合同,那么2012.1.2你的合同到期,正常终止不续签,不需要支付直接补偿。 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不过公司如果是今天出示通知书,离解除时间不足30天,违反了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可以要求双倍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合同,那么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如果是单位原因没有续签的话,需要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你这种情况就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做为补偿。 纵横法律网 毕华宝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
